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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年3月21日本校第149次行政會議通過
94年4月14日本校第1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94.9.8本校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7.06.26本校29次擴大行政會議正通過


一、 本校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
     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(90)電字第九0
     一八七六00號令,特訂定本規範。
二、 為網路管理機制更加落實,特設置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辦理下列事
     項:
    (一) 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。
    (二) 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
    (三)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相關法
           令及禮節。
    (四)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
三、 本委員會置委員11人,由主任秘書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學生輔導中心主任、計算機

   與網路中心主任、資訊科學系主任、軍訓室主任、生活輔導組組長、法規委員會召集
   人、學生議會議長、學生自治會會長共同組成,並由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,計算機與

   網路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。
四、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委員會議。
五、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,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     (一)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     (二) 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     (三)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     (四)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     (五)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     (六)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六、 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     (一)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     (二)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     (三) 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     (四)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     (五)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,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     (六)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     (七)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
            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     (八) 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     (九)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
     (十) 未經申請核可,擅自利用校園網路架設網站。

     (十 一)公務電腦未經申請核可,擅自安裝使用點對點 (Peer-to-Peer, P2P) 分享軟體。
七、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
  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    (一)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    (二) 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    (三)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    (四)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八、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    (一)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    (二) 接受校規之處分。
    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
    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
     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九、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本規章負責單位:計算機與網路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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